8月9日,工信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用制品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国家组织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和储备的监控。通知指出,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集中采购短缺药品和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信息报告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省会商联动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强化监测预警,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响应管理措施,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不断提高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健康需求。
通知指出,为及时研判短缺药品短缺风险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提高相关药品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包括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目录品种、临床必需且易短缺药品国家重点监控目录品种、 并对国家医保局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所选药品的相关企业进行监控,相关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及时填报生产储备信息。 其中,监测品种目录和监测企业目录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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